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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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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一、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申請者,其同意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會議紀錄或相關文件;私營公司或政府組織申請者,其許可設立或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相關會議決議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會議紀錄。 二、設立中心計畫書:包括名稱、地址、宗旨、預定招收人數、員工子女、孫子女教保服務需求情形、服務人員配置規劃及收退費基準等。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四、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並以平方公尺註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在之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總面積。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其使用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免附。 六、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檢具使用同意書。 七、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0條,申請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一、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申請者需要提供同意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會議紀錄或相關文件;私營公司或非政府組織申請者需要提供許可設立或核准登記的證明文件影本,以及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有關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會議紀錄。 二、設立中心計畫書,內容包括名稱、地址、宗旨、預定招收人數、員工子女和孫子女對教保服務的需求情況、服務人員配置計劃和收退費基準等。 三、負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負責人是外國人,則需要提供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和最近六個月內原護照國開具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文件。但如果有條約或協定對此有特殊規定,則可以用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替。 四、建築物的位置圖、平面圖和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并在圖上註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在的樓層、各隔間的面積、用途說明和室內總面積。 五、建築物的使用執照影本;如果使用的建築物是行政院特許的特種建築物,可以不用提供。 六、土地和建物的登記(簿)謄本;如果可以透過電腦查詢獲得,則可以不提供。如果土地或建築物不是申請人的所有者,還需要提供使用同意書。 七、設施和設備檢核表。 以上資料來自《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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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