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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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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2. 2.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場址內之明顯處所。
  3. 3.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1條的第一項規定,指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審查通過的話會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如果審查不通過的話,主管機關應該告知申請人未通過的理由。 2. 根據第二項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該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在場址內明顯的地方,這樣可以方便大家確認其合法性。 3. 第三項規定指出設立許可證書應該載明的事項及格式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的,這表示許可證書的內容和形式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1條的第一項規定,如果一家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且通過了審查,主管機關就會發給他們設立許可證書。如果申請未通過,主管機關應該向申請人說明未通過的理由。例如,一家公司想要開設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他們按照法規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後,主管機關認為他們符合要求,就會給他們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1條的第二項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該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在場址內的明顯處所,這樣可以方便工作人員和用戶確認該中心的合法性。例如,一家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收到了設立許可證書後,他們將設立許可證書放在接待處的明顯位置,這樣來訪者可以看到並確認該中心的合法性。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1條的第三項規定,設立許可證書上應該載明的事項及格式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的。例如,設立許可證書上會載明該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名稱、地址、經營範圍、設立日期等信息,這些內容的具體格式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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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