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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2.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場址內之明顯處所。
  3.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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