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公司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冠以委託之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名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名稱及受委託之營利法人全名。 二、地方政府機關(構)及地方公營公司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冠以委託之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名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名稱及受委託之非營利法人全名。 三、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冠以直轄市、縣(市)與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名稱。
  2. 2.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繼續使用原名稱至其與受託之非營利法人契約屆滿且未繼續辦理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2條,以下是對該條的解釋: 1.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命名規定: a. 中央政府機關和中央公營公司所設立的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以委託的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名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名稱和受委託的非營利法人的全名命名。 b. 地方政府機關和地方公營公司所設立的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以委託的政府機關或公營公司名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名稱和受委託的非營利法人的全名命名。 c. 私營公司和非政府組織所設立的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以直轄市、縣市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名稱命名。 2. 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內的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稱。 3. 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可以繼續使用原本的名稱,直到與受委託的非營利法人的契約結束且不再進行職場教保服務為止。 這些解釋是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來進行的。參考資料如下: -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42188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公司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