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需用之公有不動產,應以無償方式提供受託非營利法人使用;該公有不動產非自行經管者,得依法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無償提供。
根據參考資料,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可以委託非營利法人來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並且在這些服務中需要使用到公有不動產時,應以無償方式提供給受託的非營利法人使用。若這些公有不動產不是由政府機關自行經營,則可以依法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提供。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促進職場教保服務的發展以及提供必要的場地設施。例如,某個政府機關委託一家非營利法人來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並且需要使用到該政府機關的一個辦公場所,就應該以無償方式提供給該非營利法人使用。但若該辦公場所並非由政府機關自行經營,則可以依法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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