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當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資訊給幼兒的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的人,並說明協助轉托幼兒的措施,以及應妥善安置該教保中心的幼兒和員工: 1. 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本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規定,要求該教保中心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範例:當教保相關人員違反《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0條第1項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的規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對其進行裁罰。 2. 若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因為命令停止招生、停辦或自行停辦,希望申請恢復招生或重新開辦,則應在停止招生或停辦的期限屆滿前的兩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提交改善計畫、相關文件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方可恢復招生或重新開辦。 3. 若未依上述規定申請恢復招生或重新開辦,或申請恢復招生未經核准,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設立許可。 以上解釋主要是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並根據該條所列的相關情形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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