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收退費、環境、設施與設備、衛生保健、檢查、管理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7 條規定,在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則負責人需受到處罰鍰,並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則可以再次處罰;若情節重大或經過三次處罰後仍未改善,則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處以限制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的處分。這些情形包括: 一、違反根據法第十條第五項所制定的規定,包括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收退費、環境、設施與設備、衛生保健、檢查、管理等方面的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根據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规定,即雇用未符合資格的服務人員。 以下為相關資料: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日期:2021年8月25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102
本法施行前已具下列條件,於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別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不受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一、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在案之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二、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教保員資格。 三、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本法施行之日在幼稚園擔任教師,或在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其於本法施行前已具前項第一款條件,於前項年限規定內任園長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或補助情形、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及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瞭解與規劃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或補助情形、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及人員進用,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幼兒及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所定人員包括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廚工、駕駛、隨車人員、職員、提供照顧服務之人員等。
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收退費、環境、設施與設備、衛生保健、檢查、管理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瞭解與規劃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或補助情形、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及人員進用,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幼兒及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所定人員包括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廚工、駕駛、隨車人員、職員、提供照顧服務之人員等。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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