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規定了教保服務機構可能會違反的情形及相對應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可能違反的情形及相對應的處罰包括: 1. 違反幼兒園的使用樓層、空間、面積、衛生設備等相關規定。 例如,幼兒園在使用樓層、空間、面積、衛生設備方面未依照法規的要求進行規劃和設置,即可被處以罰鍰。 2. 違反衛生保健和禁止規定。 例如,幼兒園未遵守衛生保健的相關強制規定或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的禁止規定,都可能被處以罰鍰。 3. 未及時報備異動情況。 例如,在教職員工異動後的30個工作日內未向相關機構報備,即可被處以罰鍰。 4. 未配置足夠的教保服務人員或違反配置規定。 例如,未按照法規規定配置足夠的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未增加教保服務人員,都可能被處以罰鍰。 5. 未配置教師或配置不當。 例如,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班級未配置教師,或者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人數超過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都可能被處以罰鍰。 6. 違反有關護理人員和廚工的規定。 例如,未按照法規規定配置護理人員或廚工,都可能被處以罰鍰。 7. 違反有關辦理認定和通報的規定。 例如,未按照法規規定的辦法進行教保服務機構的認定和通報,都可能被處以罰鍰。 8. 教保服務機構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相關規定。 例如,教保服務機構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都可能被處以罰鍰。 9. 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例如,教保服務機構未訂定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的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都可能被處以罰鍰。 10. 經營許可設立以外的業務。 例如,教保服務機構從事經營許可範圍以外的業務,都可能被處以罰鍰。 此外,該條還規定了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教保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的情形及相應的處罰措施。例如,如果教保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進行非屬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等不當行為,可被處以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及機構名稱。此外,如果行為人或其他相關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也可被處以罰鍰。 這些規定有利於維護幼兒教育及照顧的質量和安全,確保教保服務機構的正常運作,以及保障幼兒的權益和福祉。
本法施行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已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籌設許可之托兒所,或依幼稚教育法規定取得籌設許可之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得依取得或籌設時之設施設備規定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其餘均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設施設備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適用本法設施設備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之時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教職員工異動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有關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或違反第五項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未配置教師。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有關置護理人員之規定,或違反依第七項所定標準有關置廚工之規定。 八、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辦理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及利用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十、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十一、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明定適用本法設施設備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之時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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