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