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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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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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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父母或
監護人
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定。
幼兒園應依
第八條第六項
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之護理人員,每二年應接受教學醫院或
主管機關
認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八小時。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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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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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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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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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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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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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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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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