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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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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保服務機構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2. 2.幼兒申請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
  3. 3.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4條的規定: 1. 教保服務機構應按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這表示教保服務機構必須依法為其所屬的幼兒團體購買適當的保險,以保護幼兒在機構內的安全和保障權益。例如,如果有一個幼兒在機構中受傷,該保險可以提供相應的理賠和賠償。 2. 幼兒申請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有義務主動協助辦理。這意味著當幼兒需要進行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必須積極提供支援和協助,讓幼兒順利辦理理賠手續。 3.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屬的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表示政府應該為教保服務機構所在的場所購買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護幼兒在機構內發生的意外事故。該保險的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年度預算予以支應。 以此為例,如果一個教保服務機構的場所發生火災並導致幼兒受傷,這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可以提供相應的賠償。政府根據預算支持這項保險,以確保幼兒能夠獲得相應的保障和補償。

立法沿革 3

(1000610 制定)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   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之組織權,共同監督與協助幼兒園之營運,以維護幼兒所受教育及照顧品質。另基於國民中、小學附設者,因學校已設有家長會,無須另行成立,爰規定併入原校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以結合家長力量參與幼兒園事務。   三、第三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相關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至有關幼兒園家長會代表參與幼兒園教保行政會議之相關規範,則併入前述自治法規中規範。

(10705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層級家長團體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得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幼兒園評鑑之規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直轄市、縣(市)層級學生家長團體之規定,配合體例之一致性,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層級家長團體,並酌予修正標點符號。

(1110531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幼兒申請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制定公布,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教育部業依該條例規定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等子法,有關幼兒團體保險之事項,應依該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61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之組織權,共同監督與協助幼兒園之營運,以維護幼兒所受教育及照顧品質。另基於國民中、小學附設者,因學校已設有家長會,無須另行成立,爰規定併入原校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以結合家長力量參與幼兒園事務。   三、第三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相關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至有關幼兒園家長會代表參與幼兒園教保行政會議之相關規範,則併入前述自治法規中規範。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直轄市、縣(市)層級學生家長團體之規定,配合體例之一致性,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層級家長團體,並酌予修正標點符號。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制定公布,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教育部業依該條例規定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等子法,有關幼兒團體保險之事項,應依該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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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4 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