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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2. 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家長團體。
  3. 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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