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 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6條,父母、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可以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以下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 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根據搜查,我找到了一份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6條相關的參考資料,該資料是由主管機關所提供的。根據該資料,父母、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上述資訊,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提供。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父母、監護人及家長團體能夠獲得有關教育和保護服務的相關資訊,以便他們能夠更好地了解和監督這些服務的品質和相關規定。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個家長團體想要了解某個幼兒園的評鑑報告和結果,他們可以向該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不得拒絕提供這些資訊。這樣,家長團體就可以根據該評鑑報告和結果來評估該幼兒園的品質和提供的教育服務。
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立法理由規定幼兒園應公開之資訊內容,以維護幼兒權益。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教保服務機構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教保服務機構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並與教保服務機構協力改善幼兒之身心健康。 各級主管機關對有前項第四款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及第一款未修正。 三、第二款至第四款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列第二項。
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 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規定幼兒園應公開之資訊內容,以維護幼兒權益。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及第一款未修正。 三、第二款至第四款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列第二項。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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