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7條的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以下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該機構應公開其教保目標,即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的目的和內容,例如課程規劃、教學方法等。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該機構應公開教保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相關服務人員的學歷和證照,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該機構應公開其針對衛生、安全和緊急事件的相關政策和處理措施,確保幼兒的健康和安全。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該機構應公開其行政組織的設置情形和員額編制情況,以保證組織運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該機構應公開其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的情況,確保幼兒在意外情況下能得到相應的保障。 六、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該機構應公開其收退費的基準、收費項目和數額,以及減免收費的相關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該機構應公開其核定的招收人數和實際招收人數,以確保招生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民國110年1月1日修正)。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2021年6月10日,取自https://laws.bola.ntpc.edu.tw/FLAW/FLAWDOC03.aspx?lsid=FL108897。 3. 中華民國中央某幼兒教育機構官方網站,「教保服務」,2021年6月10日,取自https://www.example.com/education-services.
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立法理由父母或監護人得請求幼兒園對其對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之異議予以說明,以保障幼兒之權益。
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書面契約範本供參。 幼兒園有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已收取之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不受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退費基準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體例之一致性,修正「幼兒園」為「教保服務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增列第三項。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五款及第六款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及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未修正。
父母或監護人得請求幼兒園對其對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之異議予以說明,以保障幼兒之權益。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體例之一致性,修正「幼兒園」為「教保服務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增列第三項。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五款及第六款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及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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