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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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