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依本辦法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需求;必要時,得邀集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協助有意願者申請。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5條,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有責任定期調查其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公司以及非政府組織對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需求。如果需要的話,勞動主管機關可以召集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代表舉行會議,以協助有意願申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機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