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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轄區內政府機關(構)、公司及政府組織依本辦法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需求;必要時,得邀集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協助有意願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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