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報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
根據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4 條,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需要經過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等事項,必須先經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屬的非營利法人同意才能進行。因此,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在處理相關事項時需尊重所屬非營利法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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