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3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這條法規的第一項,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如果契約期間的收支餘絀表有賸餘款,則應在次學年度繼續使用這些賸餘款。如果在某一年度沒有虧損,可以在經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同意後,提列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提列金額不可超過當年度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在特定年度的收支餘絀表顯示賸餘款為100萬元,則該中心在次學年度可以使用這100萬元。另外,如果在某一年度的收入總額為500萬元,則提列準備金的金額不能超過100萬元。 2. 第二項訂定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在契約期間屆滿時的處理程序。如果在最後一個學年度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累計餘絀數有賸餘,則在清償債務後仍有結餘的情況下,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同意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者契約屆滿、終止並重新依照第七條的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並繼續由原非營利法人辦理,則首先應該使用賸餘款來支付該中心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資遣費。其次,根據前述處理後仍有賸餘款的情況下,應該全部用於改善該中心教學設施和設備項目,並由承辦的非營利法人制定相關運用計劃並報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備查後使用。 如果契約期間屆滿未獲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通知申請續辦,或者申請繼續辦理未經同意且契約終止,則首先應該使用賸餘款來支付該中心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資遣費。其次,在前述處理後仍有賸餘款的情況下,應該在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後的兩個月內全部歸還給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用於改善該中心教學設施和設備。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在契約期間屆滿時的最後一個學年度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累計餘絀數為200萬元,則在清償能夠支付債務後,還有100萬元的結餘款。如果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同意續辦,則100萬元首先應用於支付人員的資遣費,接著剩餘的100萬元應全數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和設備項目。如果未獲同意或未申請繼續辦理或契約終止,則100萬元首先應用於支付人員的資遣費,接著剩餘的100萬元應在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後的兩個月內全數歸還給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和設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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