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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者,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之辦理計畫審議、甄選營利法人及與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之程序,並應將下列事項,提交上開辦法第三條之各級審議會審議: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計畫。 二、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甄選。 三、營運成本及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 四、非營利法人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處理方式。
  2. 前項第一款計畫,經各級審議會審議後,由各該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公告徵求有意願之非營利法人參加甄選時,應一併公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甄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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