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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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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列人員為負責人: 一、自行辦理者: (一)私營公司之代表人。 (二)政府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委託辦理者: (一)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受委託之自然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6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負責人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 1. 自行辦理者: - 私營公司的代表人。 - 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2. 委託辦理者: - 受委託的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 受委託的自然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私營公司自行辦理職場教保服務,那麼該公司的代表人就可以擔任負責人。另一方面,如果一個非政府組織委託一家機構來辦理職場教保服務,那麼該機構的代表人或負責人就可以擔任負責人。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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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列人員為負責人: 一、自行辦理者: (一)私營公司之代表人。 (二)非政府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