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列人員為負責人: 一、自行辦理者: (一)私營公司之代表人。 (二)非政府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委託辦理者: (一)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受委託之自然人。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6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負責人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 1. 自行辦理者: - 私營公司的代表人。 - 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2. 委託辦理者: - 受委託的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 受委託的自然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私營公司自行辦理職場教保服務,那麼該公司的代表人就可以擔任負責人。另一方面,如果一個非政府組織委託一家機構來辦理職場教保服務,那麼該機構的代表人或負責人就可以擔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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