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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申請人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該政府機關(構)。 二、公司:該公司。 三、政府組織: (一)法人:該法人。 (二)法人以外組織:該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2. 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者,前項申請人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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