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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2.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專帳處理。
  3. 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財務處理與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相關規定。
  4.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一、中心之負責人、主任。 二、中心所屬非營利法人代表人、董(理)事。
  5.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指定之報表。
  6.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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