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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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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2. 2.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專帳處理。
  3. 3.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財務處理與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相關規定。
  4. 4.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一、中心之負責人、主任。 二、中心所屬非營利法人代表人、董(理)事。
  5. 5.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指定之報表。
  6. 6.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2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專帳處理。 根據這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的中心需要建立自己的會計制度,確保財務獨立。這意味著他們的經費收入及運用應該有專門的帳戶進行處理。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財務處理與經費之收支、保管與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相關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會計制度的建立、財務處理、經費收支、保管與運用等方面的事項,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相關規定進行遵守。 3.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根據這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在每學年結束後,公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的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 經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 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 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 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 其他經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指定之報表。 4.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 根據這項規定,公告的內容應該包括相關報表的必要附註。這意味著在公告財務資訊時,也需要提供對報表的解釋說明。 這些法規資料根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2條的內容,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如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相關規定進行解釋。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比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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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按原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其經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