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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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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營利法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支給薪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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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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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7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非營利法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