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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營利法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支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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