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中所提到的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在112年2月27日修正施行之前已進用且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的保母人員,應在該修正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按照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的規定取得教保員資格。如果在屆期內未取得教保員資格,則不得繼續在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服務。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在保母人員取得教保員資格之前,仍可以替代教保服務人員,繼續在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服務。在此期間,他們的薪資應根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訂的助理教保員薪資基準進行敘薪。 參考資料: -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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