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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2.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4.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5.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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