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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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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2. 2.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教保員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教保員。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3. 3.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5.第一項第二款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6.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規定了教保員的資格要求。根據該條第一項,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除此之外,根據該條第二項,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也可以取得教保員資格: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101年1月1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教保員;二、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101年1月1日未繼續在職而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教保員,其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此外,該條第三、四、五項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關於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評鑑等相關事項的定義和辦法,包括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效力等的規範。 最後,該條第六項規定了教保相關系科學生的入學資格和修業年限要遵守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的規定。 以上資料均來自《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幼兒園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教保員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教保員。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幼兒園」。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第二款「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查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者,亦具備教保人員資格;又渠等修習幼稚園師資教育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六學分,專業訓練亦完整,為保障渠等人員權益,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定明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教保員者,取得教保員資格。   四、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具保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法規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大學法法規
  • 專科學校法法規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幼兒園」。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第二款「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查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者,亦具備教保人員資格;又渠等修習幼稚園師資教育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六學分,專業訓練亦完整,為保障渠等人員權益,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定明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教保員者,取得教保員資格。   四、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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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 條規定:「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