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1條的規定,助理教保員需要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此外,除了這個規定外,具備以下資格之一的人也可以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資格,且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然持續在職,並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2.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資格,或已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的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但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後未繼續在職,因此未能按照前項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對於這樣的人,在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次擔任教保服務機構的助理教保員的,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需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 第一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助理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第一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助理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助理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第一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序文之「幼兒園」。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第二款之「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第三項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序文之「幼兒園」。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第二項第二款之「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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