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私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任。 補習班班主任為專任,其設藉應在班址所在地,除應年滿二十歲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中小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兼任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