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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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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立之文理類補習班,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會同有關單位會勘其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與本規則之規定不符者,補習班應於接到通知一年內依左列規定方式擇一改善,逾期不改善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撤銷其立案。 一、將原址作辦公室用,並另覓一址符合規定之教室招生授課。 二、依會勘結果,減少招生班 (人) 數至依規定標準可容納之學生人數,其與原准招生班 (人) 數之差額,得另覓一址符合規定之教室招生授課。 依前項規定另覓之教室,其距離不受第十條所定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之限制。 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補習班與本規則之規定不符者,除應依第一項規定改善者外,應於本規則施行後一年內改善,逾期不改善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撤銷其立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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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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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57 條規定:「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立之文理類補習班,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會同有關單位會勘其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