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一百十學年度以前(包括一百十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一百十學年度以前(包括一百十學年度)入學的特殊教育學生,在獎補助的申請基準、類別和金額方面,仍按照修正施行前的規定核發。這表示在一百十學年度之前入學的特殊教育學生可以享受到先前版本的獎補助條件和金額。具體的申請資格和補助金額可能會因修正施行前的規定而有所不同,需要參考該修正前的規定來確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