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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15

  1. 1.申評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訴人或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人員、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衡酌申訴人與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人員之權力差距;申訴人與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就學生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四、依第一款規定通知申訴人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屆期仍拒絕配合調查者,申評會得不待申訴人陳述,逕行作成評議決定。 六、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十五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應通知申訴人。 七、申評會或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2. 2.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提申評會審議;審議時,申評會得要求調查小組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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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評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訴人或特殊教育學校相關人員、受邀協助調查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