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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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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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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
期間
,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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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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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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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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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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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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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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