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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14

  1. 1.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2. 2.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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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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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4 條規定:「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