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三 章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 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本法之規定。
-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知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 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