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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7

  1. 1.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用本法之規定。
  2. 2.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知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3. 3.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4.學校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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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7 條規定:「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