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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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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2. 2.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用之。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3. 3.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4. 4.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5. 5.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界定適用範圍:公教軍人、技術生、實習生亦適用,但公教軍人救濟依人事法令,部分條文排除。

Q · 公務員被性別歧視,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嗎?

適用。但救濟走人事法令,不能依本法民事求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本法,但第 32 條之 1、32 條之 2、33、34、38、38 條之 1 不適用,且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如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換言之,公務員受本法實體保護(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但不能走本法的民事訴訟與賠償路徑,須循保訓會、申訴等專屬管道。

白話解讀

你是公務員、老師、軍人、技術生、建教生、派遣工、實習生,你以為這部法跟你沒關係嗎?這條告訴你:不,它跟你有關係,只是有點不一樣。這條是本法的「適用名冊」,它一個一個把非典型勞動者拉進法律保護傘下。但魔鬼藏在但書:公務員雖然適用本法大部分條文,但不能打性別歧視的民事訴訟(第33、34條)、不能請求雇主賠償(第38條)。為什麼?因為公務員有自己的一套救濟系統(保訓會、申訴等)。這個設計的後果是:如果你是公務員被性別歧視了,你走的程序和一般勞工完全不同,找律師也要找懂公務員法令的律師。實習生則是在113年修法後才被正式納入性騷擾保護範圍,這是本法的一個重大擴張。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為本法適用範圍的界定條文,明定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並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技術生、準用技術生及實習生分別納入適用範圍,同時對公教軍人排除特定救濟與罰則條文、對技術生排除育嬰相關條文,構成判斷各類勞動者是否受本法保護的核心名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嗎?

適用大部分條文,但第 33、34、38 等救濟與罰則條文不適用,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人事法令循保訓會、申訴管道處理。

Q2派遣勞工被性騷擾要告誰?

可向要派單位主張。本條第三項把要派單位視同第 8、9、12、13、18、19、36 條的雇主,要派單位不能以你不是我員工推卸防治責任。

Q3實習生實習期間被性騷擾受保護嗎?

受保護。第五項在 112 年修法後明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終結過去不是員工也不是學生的灰色地帶。

Q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在規範什麼?

界定本法適用範圍,把公教軍人、技術生、實習生分別納入,並標示各自排除的條文與救濟管道。

Q5什麼叫要派單位視同雇主?

派遣關係中,把實際使用勞動力的要派單位在第 8、9、12、13、18、19、36 條下擬制為雇主,須負防治與責任義務。

Q6約定優於本法從其約定是什麼意思?

勞資約定對受僱者更有利時優先適用;不利於受僱者或要求拋棄法定權利的約定無效。

Q7公務員遭性別歧視怎麼申訴?

不走本法民事訴訟,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人事法令,向保訓會提復審或循申訴管道處理。

Q8派遣勞工被性騷擾怎麼主張?

引用本條第三項,直接對要派單位主張其為視同雇主,要求啟動性騷擾防治與調查,必要時併同派遣公司主張。

Q9怎麼確認自己是否受本法保護?

先定位身分(受僱者/公教軍人/技術生/建教生/實習生/派遣),再對照本條排除清單,最後鎖定對應救濟管道。

Q10實習生被性騷擾如何證明適用本法?

指出本條第五項在實習期間遭性騷擾即適用,搭配第 12 條性騷擾定義與實習契約、現場紀錄佐證。

Q11公務員救濟 vs 一般勞工救濟差在哪?

一般勞工走勞動調解/民事訴訟並可依本法求償;公教軍人排除賠償罰則條文,救濟改依人事法令走保訓會、申訴。

Q12技術生 vs 建教生適用上差在哪?

技術生、準用技術生適用本法但排除第 16、17 條;建教生則回歸建教合作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勞動者類型是否適用本法主要排除條文救濟管道
一般受僱者全部適用勞動調解/民事訴訟+本法賠償
公務員/教師/軍人適用實體保護第 32-1、32-2、33、34、38、38-1 條依各該人事法令(保訓會、申訴)
技術生/準用技術生適用第 16、17 條(育嬰留停)依本法一般救濟
建教生另循特別法回歸建教合作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依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實習生性騷擾保護適用限實習期間性騷擾事項(第五項)依本法性騷擾防治與救濟
派遣勞工適用+要派單位視同雇主無(第三項擴張責任)得對派遣公司或要派單位主張

是否適用本法

一般受僱者
全部適用
公務員/教師/軍人
適用實體保護
技術生/準用技術生
適用
建教生
另循特別法
實習生
性騷擾保護適用
派遣勞工
適用+要派單位視同雇主

主要排除條文

一般受僱者
公務員/教師/軍人
第 32-1、32-2、33、34、38、38-1 條
技術生/準用技術生
第 16、17 條(育嬰留停)
建教生
回歸建教合作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實習生
限實習期間性騷擾事項(第五項)
派遣勞工
無(第三項擴張責任)

救濟管道

一般受僱者
勞動調解/民事訴訟+本法賠償
公務員/教師/軍人
依各該人事法令(保訓會、申訴)
技術生/準用技術生
依本法一般救濟
建教生
依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實習生
依本法性騷擾防治與救濟
派遣勞工
得對派遣公司或要派單位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雇用の分野における男女の均等な機会及び待遇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の適用範囲規定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과 일·가정 양립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 적용 범위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就业促进法 — 反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条款
德國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 1, 6 — Anwendungsbereich und Beschäftigtenbegriff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1131-1 et suivants — champ d'application de la non-discrimination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42 U.S.C. § 2000e — covered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901221 制定)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二、因公務人員保障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組織章程已有相關規定,故明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程序及罰則排除本法之適用。   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1030530 修正)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731 修正)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增訂有關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情形、期限及後續啟動調查程序之處理規定,並考量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等相關事項係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不適用上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但書,增列排除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適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0901221 制定)

一、明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二、因公務人員保障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組織章程已有相關規定,故明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程序及罰則排除本法之適用。   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1030530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731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增訂有關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情形、期限及後續啟動調查程序之處理規定,並考量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等相關事項係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不適用上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但書,增列排除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適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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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