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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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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2. 2.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3. 3.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4. 4.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5. 5.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界定適用範圍:公教軍人、技術生、實習生亦適用,但公教軍人救濟依人事法令,部分條文排除。

Q · 公務員被性別歧視,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嗎?

適用。但救濟走人事法令,不能依本法民事求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本法,但第 32 條之 1、32 條之 2、33、34、38、38 條之 1 不適用,且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如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換言之,公務員受本法實體保護(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但不能走本法的民事訴訟與賠償路徑,須循保訓會、申訴等專屬管道。

深度解讀

你是公務員、老師、軍人、技術生、建教生、派遣工、實習生,你以為這部法跟你沒關係嗎?這條告訴你:不,它跟你有關係,只是有點不一樣。這條是本法的「適用名冊」,它一個一個把非典型勞動者拉進法律保護傘下。但魔鬼藏在但書:公務員雖然適用本法大部分條文,但不能打性別歧視的民事訴訟(第33、34條)、不能請求雇主賠償(第38條)。為什麼?因為公務員有自己的一套救濟系統(保訓會、申訴等)。這個設計的後果是:如果你是公務員被性別歧視了,你走的程序和一般勞工完全不同,找律師也要找懂公務員法令的律師。實習生則是在113年修法後才被正式納入性騷擾保護範圍,這是本法的一個重大擴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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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