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 條
- 1.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2.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 3.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 4.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 5.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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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界定適用範圍:公教軍人、技術生、實習生亦適用,但公教軍人救濟依人事法令,部分條文排除。
Q · 公務員被性別歧視,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本法,但第 32 條之 1、32 條之 2、33、34、38、38 條之 1 不適用,且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如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換言之,公務員受本法實體保護(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但不能走本法的民事訴訟與賠償路徑,須循保訓會、申訴等專屬管道。
白話解讀
你是公務員、老師、軍人、技術生、建教生、派遣工、實習生,你以為這部法跟你沒關係嗎?這條告訴你:不,它跟你有關係,只是有點不一樣。這條是本法的「適用名冊」,它一個一個把非典型勞動者拉進法律保護傘下。但魔鬼藏在但書:公務員雖然適用本法大部分條文,但不能打性別歧視的民事訴訟(第33、34條)、不能請求雇主賠償(第38條)。為什麼?因為公務員有自己的一套救濟系統(保訓會、申訴等)。這個設計的後果是:如果你是公務員被性別歧視了,你走的程序和一般勞工完全不同,找律師也要找懂公務員法令的律師。實習生則是在113年修法後才被正式納入性騷擾保護範圍,這是本法的一個重大擴張。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 條為本法適用範圍的界定條文,明定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並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技術生、準用技術生及實習生分別納入適用範圍,同時對公教軍人排除特定救濟與罰則條文、對技術生排除育嬰相關條文,構成判斷各類勞動者是否受本法保護的核心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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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嗎?▾
適用大部分條文,但第 33、34、38 等救濟與罰則條文不適用,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人事法令循保訓會、申訴管道處理。
Q2派遣勞工被性騷擾要告誰?▾
可向要派單位(實際上班的公司)主張。本條第三項把要派單位視同第 8、9、12、13、18、19、36 條的雇主,要派單位不能以「你不是我員工」推卸防治責任。
Q3實習生實習期間被性騷擾受保護嗎?▾
受保護。第五項在 112 年修法後明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終結過去「不是員工也不是學生」的灰色地帶。
Q4技術生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嗎?▾
適用,但第 16、17 條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不適用;領有建教合作保障法保護的建教生則另循該法。
Q5「約定優於本法從其約定」是合約比法律大嗎?▾
不是。立法意旨是約定對受僱者更有利時才從約定;雇主要你拋棄本法權利的約定無效。
Q6老師被校長性別歧視怎麼救濟?▾
教育人員適用本法實體保護,但救濟程序依教育人員人事法令辦理,與一般勞工的民事訴訟路徑不同,建議找熟悉公教法令的律師。
Q7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同一部嗎?▾
是同一部。112 年(2023)#MeToo 修法時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pcode 仍為 N0030014。
Q8外送員、平台接案者適用本法嗎?▾
目前多被認定為承攬而非受僱,仍卡在本法適用範圍外,但隨平台勞動型態接近僱用,未來修法納入的壓力升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勞動者類型 | 是否適用本法 | 主要排除條文 | 救濟管道 |
|---|---|---|---|
| 一般受僱者 | 全部適用 | 無 | 勞動調解/民事訴訟+本法賠償 |
| 公務員/教師/軍人 | 適用實體保護 | 第 32-1、32-2、33、34、38、38-1 條 | 依各該人事法令(保訓會、申訴) |
| 技術生/準用技術生 | 適用 | 第 16、17 條(育嬰留停) | 依本法一般救濟 |
| 建教生 | 另循特別法 | 回歸建教合作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依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 實習生 | 性騷擾保護適用 | 限實習期間性騷擾事項(第五項) | 依本法性騷擾防治與救濟 |
| 派遣勞工 | 適用+要派單位視同雇主 | 無(第三項擴張責任) | 得對派遣公司或要派單位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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