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定義九項用詞,核心是雇主含代表行使管理權之人(主管視同雇主),薪資含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Q · 我主管對我毛手毛腳,公司說那是他個人行為,公司真的不用負責嗎?
要。主管在性平法第3條視同雇主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3款,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你的直屬主管、部門經理、HR,只要被授權管理你的業務,在法律上就是雇主,他性騷擾你等同雇主性騷擾,公司無法以「個人行為」切割,仍須負本法第13條的防治與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法律的「誰是誰」才是真正的戰場。打官司不是打事實,是打你適不適合套進法律的每個名詞裡。這條規定了九個關鍵名詞:受僱者、求職者、雇主、實習生、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薪資、復職。其中兩個最關鍵:「雇主」不是只有老闆,還包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你的主管、HR、資深同事,只要被授權管理你的業務,就是法律上的雇主,性騷擾你等同雇主性騷擾。另一個是「薪資」的定義,它不只包括本薪,還包括「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這個定義決定了生育給付、資遣費、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如果雇主用「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這種名義規避薪資計算,只要它是經常性發放,就逃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復職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8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9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