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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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定義九項用詞,核心是雇主含代表行使管理權之人(主管視同雇主),薪資含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Q · 我主管對我毛手毛腳,公司說那是他個人行為,公司真的不用負責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3款,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你的直屬主管、部門經理、HR,只要被授權管理你的業務,在法律上就是雇主,他性騷擾你等同雇主性騷擾,公司無法以「個人行為」切割,仍須負本法第13條的防治與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法律的「誰是誰」才是真正的戰場。打官司不是打事實,是打你適不適合套進法律的每個名詞裡。這條規定了九個關鍵名詞:受僱者、求職者、雇主、實習生、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薪資、復職。其中兩個最關鍵:「雇主」不是只有老闆,還包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你的主管、HR、資深同事,只要被授權管理你的業務,就是法律上的雇主,性騷擾你等同雇主性騷擾。另一個是「薪資」的定義,它不只包括本薪,還包括「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這個定義決定了生育給付、資遣費、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如果雇主用「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這種名義規避薪資計算,只要它是經常性發放,就逃不掉。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為全法定義條文,明定受僱者、求職者、雇主、實習生、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薪資、復職九項用詞。其中雇主涵蓋代表行使管理權之人,薪資涵蓋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復職指回復原有工作,三項定義直接決定責任歸屬、給付計算基礎與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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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的雇主包含主管嗎?▾
包含。第3款明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處理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直屬主管、HR都算。
Q2薪資的定義包含獎金嗎?▾
包含。第8款定義薪資涵蓋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績效獎金、三節獎金只要經常性發放都計入。
Q3復職是不是回到原來的工作?▾
是。第9款定義復職指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雇主不能調到閒缺充數。
Q4實習生受性別平等工作法保護嗎?▾
受保護。第4款明定實習生指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高中以上學生,配合第2條納入保護。
Q5派遣勞工被性騷擾誰要負責?▾
要派單位。第3款後段把要派單位視為第8、9、12、13、18、19、36條的雇主。
Q6經常性給與和非經常性給與差在哪?▾
經常性給與是定期、制度性發放的報酬計入薪資;年終、紅利等恩惠性、一次性給與不計入。
Q7主管性騷擾公司可以說跟它無關嗎?▾
不行。主管視同雇主,公司須負第13條防治義務與連帶賠償責任。
Q8求職者也受性別平等工作法保護嗎?▾
受保護。第2款定義求職者為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招募甄試階段就受第7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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