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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1.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2.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六、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相關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1. 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2.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四條、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