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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2.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六、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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