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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學校知悉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提出退休(伍)或資遣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考績委員會、人事評審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依其身分別用之法令循程序報請主管機關准或依校內程序辦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免職。 二、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考績委員會、人事評審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酌後,認為有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不受理其申請退休(伍)或資遣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仍受理其申請退休(伍)或資遣時,應於彙送退休(伍)或資遣案審(核)定權責機關(構)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 三、前二款所定程序,各學校應自收受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所屬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退休(伍)或資遣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2. 主管機關知悉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涉有校園性別事件,於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由主管機關分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員懲戒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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