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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2.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3.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第一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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