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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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