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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2.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3.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等。 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4.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5. 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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