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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四 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第 8 條
  1.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倫理之關
  2.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 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第 9 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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