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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2.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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