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17

  1. 1.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2. 2.校長、教職員工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有終身或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校園性侵害以外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必要時應依相關法規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或終止運用關係;他人為學生,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相當者,準用之。
  3. 3.前項校長、教職員工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當事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免職名詞
  • 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準用名詞
  • 名詞
  • 教師法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法律名詞
  • 撤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2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7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