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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18

  1. 1.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章。
  2. 2.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3. 3.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一、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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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8 條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