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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
  3.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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