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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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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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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
主管機關
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
業
之原則,給予雙方
當事人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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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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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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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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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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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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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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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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