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的規定,當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同時要避免重複詢問。此外,當事人及檢舉人的姓名或其他能夠識別其身份的資料,除非調查必須時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否則應保密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維護人格尊嚴。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這個法律的宗旨。 例如,在一個校園性騷擾事件中,根據這項法規,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保證雙方當事人有充分陳述意見和答辯的機會,同時避免對他們重複提問。學校或主管機關也應該確保當事人和檢舉人的個人資料不被隨意公開,除非有調查需要或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二次傷害的發生。在調查校園性騷擾事件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專注於事實的認定,並根據相關的調查報告和建議進行懲處的決策。此外,根據法規的規定,在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的情況下,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 中華民國教育部法規資料庫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立法理由一、學校於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後,執行處分前,應視情況之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置或協助,以保障當事人在調查處置過程中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二、前項行政處置或協助,可協助當事人雙方減低互動之機會,以避免報復情事或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以維護校園安全。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規範學校處置性霸凌事件,應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修正用詞。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學校於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後,執行處分前,應視情況之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置或協助,以保障當事人在調查處置過程中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二、前項行政處置或協助,可協助當事人雙方減低互動之機會,以避免報復情事或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以維護校園安全。
配合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規範學校處置性霸凌事件,應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修正用詞。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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