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2.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