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2.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