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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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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提供協助 II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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