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26

  1. 1.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並積極協助其課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避免報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2. 2.當事人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3. 3.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26 條規定:「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