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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並積極協助其課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關,或命行為人迴避。 三、避免報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2. 當事人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3.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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