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教育法人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表等文件可以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的會計帳簿應按照順序編號並彙訂成冊。如果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必須提供能夠處理會計資料的會計軟體和資料儲存媒體,並且可以隨時由電腦列印和儲存會計資料供查核。 舉例來說,假設一間教育機構選擇以電子方式輸出會計帳簿,他們必須按照順序將每一筆資料進行編號,並根據需要將這些數據統一彙編成冊,以便查詢和管理。 另外,如果一間教育機構選擇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他們需要提供能夠處理這些資料的會計軟體和儲存媒體。同時,他們應該能夠隨時通過電腦列印和儲存這些資料,以供日後的查核和審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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